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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诉讼代表人:黄先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字第001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7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87701.2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2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8074.89元,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名都公寓3幢3单元2102室房产,拍卖成交价格860000元。扣除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35797.8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洁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