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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991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起正真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结婚三年来,被告甚至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勉强生活在一起,对双方均不利,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说我没有给过她钱不对,我给过她钱。我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生活争吵,并未建立起正真的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结婚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生活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告最后陈述意见中也表示尊重原告意见。现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仍未和好,故应当予以准许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