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字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富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583号原告:张富,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志平,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