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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字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富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583号原告:张富,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志平,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