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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6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郭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6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65年9月2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53年6月5日生,住遂川县(世纪经典旁)。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6月19日生,住遂川县(世纪经典旁)。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目前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证号为00067457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等事宜。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