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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艺轩诉被告张卫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卫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085号原告周某某,女,2007年6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张卫刚,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远,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卫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艺轩撤回起诉。诉讼费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