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俊,王玲娜,磐安县科力软管有限公司,周益智,陈丽平,陈俏俏,丁建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881号之一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厉佳龙。系原告员工。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磐新路35号(尖山镇)。法定代表人:陈俊。被告:陈俊。被告:王玲娜。被告:磐安县科力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曙光路16号(尖山镇)。被告:周益智。被告:陈丽平。被告:陈俏俏。被告:丁建燕。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俊、王玲娜、磐安县科力软管有限公司、周益智、陈丽平、陈俏俏、丁建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俊、王玲娜、磐安县科力软管有限公司、周益智、陈丽平、陈俏俏、丁建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淑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俊、王玲娜、磐安县科力软管有限公司、周益智、陈丽平、陈俏俏、丁建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0元,由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卢 烨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羊妙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