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1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阜阳市三塔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本院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