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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英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英俊,无业。被告人郑英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1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英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英俊分别至苏州市相城区、吴江区等地,趁无人之际,先后实施入户盗窃作案7起,窃得被害人金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39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6721.98元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相城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金某的价值人民币1980元的“联想”牌100-14iby型笔记本电脑1台。2.2015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相城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甲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珍珠项链1条。3.2015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相城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30余元、千足金耳环1个、银手镯1只以及总价值人民币22737.5元的千足金戒指1枚、千足金挂件1个、千足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带钻石吊坠)1条、千足金手镯1只、千足金耳环1个、银戒指2枚、银手镯4只、玉手镯1只。4.2015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相城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丙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片2个及总价值人民币7205.3元的锆石项链1条、铂金钻戒1枚、戒指4枚、白金耳钉1只、白金手链1条、路路通1条。5.2015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相城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葛某、王某甲的总价值人民币3442.5元的黄金手镯1只、黄金坠子1个。6.2015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吴江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三的现金人民币60元、耳环1只、男式黄金手链1条及总价值人民币8337.6元的女式千足金手链1条、女式千足金戒指2枚、女式千足金耳环一副。7.2016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郑英俊至苏州市吴江区,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袁某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总价值人民币1219.08元的银项链1条、铜锌合金手镯1只、铜锌合金项链(带吊坠)1条、铜锌合金戒指1枚、铜锌合金项链(含坠)1条、铜锌合金刀叉1付、银耳环1付。归案后,被告人郑英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赃款人民币2100元,并随案移送。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英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英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葛某、王某甲、王某乙、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台账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网购截图、发票、吊牌、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111.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郑英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英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袁某某。三、责令被告人郑英俊退出尚未被追回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二万三千零六十七元五角及千足金耳环1个、银手镯1只;发还被害人徐某某七千二百零五元三角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片2个;发还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三千四百四十二元五角;发还被害人王某三人民币八千三百九十七元六角及耳环1只、男式黄金手链1条;发还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九元零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