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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红光诉被告谷文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光,谷文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272号原告吕红光,男,汉族,顺平县蒲阳镇北下叔人。委托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文敬,女,汉族,顺平县蒲阳镇北下叔村人。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红光诉被告谷文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寒宇,被告谷文敬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红光诉称,原、被告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日生育女孩吕雨忻。因婚前缺乏了解,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事争吵,被告曾多次辱骂原告父母,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吕雨忻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谷文敬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2年6月1日,生育女孩名吕雨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离婚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谷文敬陪嫁物品有:SONY液晶电视机1台、三洋电动自行车1辆、被子3个;原、被于2016年1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顺平县龙湾缔景小区11幢2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首付款174837元,至2016年3月已还购房贷款528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一女,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遇事多交流、沟通,善待对方及其家人,以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红光与被告谷文敬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