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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字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967号原告桂某,自由职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