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字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967号原告桂某,自由职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