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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仇久利与唐山庆盛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久利,唐山庆盛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91民初148号原告:仇久利。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庆盛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老道口东2公里���法定代表人:雷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畅,该公司职工。案由:劳动争议原告仇久利于2004年5月16日到被告唐山庆盛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月工资2100元,工作期间被告共分十次收取了原告3000元风险抵押金。2015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195300元;被告经济补偿金25200元;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元;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930元;本案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唐山庆盛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仇久利经济补偿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共计150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仇久利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利代理审判员  薛萍萍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