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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新民、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新民,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何传其,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民,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086-0。法定代表人:郭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传其,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西一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3528-0。法定代表人:徐礼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新民、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传其、原审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新民及委托代理人詹宝国,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杰政,被上诉人何传其的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原审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陈 世 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平(代)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