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飞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5号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原文登市飞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韩文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飞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