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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谢淑华清偿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谢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负责人贾志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淑华,女,5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谢淑华清偿债务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118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