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明星与谢立前、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星,谢立前,时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92号原告郭明星。委托代理人姬进仓,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立前。被告时杰(曾用名时金铸)。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郭明星与被告谢立前、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