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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明星与谢立前、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星,谢立前,时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92号原告郭明星。委托代理人姬进仓,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立前。被告时杰(曾用名时金铸)。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郭明星与被告谢立前、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