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世强与王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强,王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791号原告沈世强。被告王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强诉被告王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沈世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池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