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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彦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1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9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李玉欣,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后开始消费,后增加了10万元透支额度,2014年4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和消费,截止至2014年12月15日,赵某某共欠银行本金353227.02元。自2014年5月22日以来,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找赵某某面谈等方式催要透支款,但赵某某拒不还款并拒接银行电话,后赵某某更换手机号以使银行无法与其联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认罪,但信用卡不是其消费的,是其男友刘立强花了20多万。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信用卡诈骗本金为353227.02元与事实不符,应为276497.35元;2.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3.发卡银行对本案发生存在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后开始消费,后增加了10万元透支额度,2014年4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和消费。自2014年5月22日以来,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找赵某某面谈等方式催要透支款,但赵某某拒不还款并拒接银行电话,后赵某某更换手机号以使银行无法与其联系。截止至2014年12月15日,赵某某共计透支本金298089.57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催收电子档案、还款敦促函回执、交易流水、照片、中国银行裕华支行情况说明、委托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约,欲证明被告人买市庄村的房子不是用信用卡的钱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国银行对被告人逾期数据作出的说明及被告人赵某某银行卡流水均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透支的本金为298089.57元,2013年7月27日和2014年3月29日产生的分期手续费共计21952.22元,均是被告人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间发生的,被告人逾期还款发生在2014年4月1日以后,该款项不是本金,故辩护人辩称的透支本金为276497.35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辩称透支额中有20余万系其男友消费,有3.2万元系给办卡人好处费,对此现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便属实,被告人对此亦明知或主动办理,使其信用卡产生大量透支,被告人作为持卡人应承担法律后果。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及的发卡银行存在过错的意见,现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裕华支行本金298089.5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靳博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金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