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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钱运华与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运华,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钱运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2号查封车辆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长城牌小型轿车。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钱运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钱运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长城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