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钱运华与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运华,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钱运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2号查封车辆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长城牌小型轿车。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钱运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钱运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长城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