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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卢柱杰与郭湧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柱杰,郭湧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382号原告:卢柱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2319。被告:郭湧滨,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516。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柱杰诉被告郭湧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柱杰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湧滨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卢柱杰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楷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