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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汉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汉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汉标,无业。199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盗窃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汉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叶汉标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良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汉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叶汉标翻围墙进入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25号泰锦服饰有限公司内,采用起子、老虎钳等工具撬的手段,在该公司车棚内窃得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263.5元。2、2015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叶汉标翻围墙进入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巴贝公司,采用同样手段,在该公司车棚内窃得竹朝刚、陈四秀、钱伟锋、钱欢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485元。3、2015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叶汉标翻围墙进入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采用同样手段,在该公司车棚内窃得郑武、程志华、胡丹、郑惠娟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083元。另查明,被告人叶汉标在2015年9月28日凌晨,其窃得共计价值2263.5元的电瓶中还包含被害人王某、黄某甲、朱某、夏某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汉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汉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某、应某、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汉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汉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一字起子、十字起子、老虎钳、手电筒、T字形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汉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叶汉标赔偿被害人黄松乔人民币467.5元、刘锦明人民币344元、刘珍人民币308元、王君飞人民币396元、黄醉飞人民币396元、朱燕明人民币176元、夏娇娥人民币176元、竹朝刚人民币500元、陈四秀人民币475元、钱伟锋人民币160元、钱欢人民币350元、郑武人民币475元、程志华人民币132元、胡丹人民币300元、郑惠娟人民币176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字起子、十字起子、老虎钳、手电筒、T字形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裘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