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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谢治红诉王树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治红,王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谢治红,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其,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治红与被执行人王树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树其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川河筹建委员会可得收入8691.33元,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