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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韦兆兰、龙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韦兆兰,龙云生,李永基,劳锦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2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杜伟。被告:韦兆兰,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4。被告:龙云生,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5477。被告:李永基,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7191。被告:劳锦盛,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38。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韦兆兰、龙云生、李永基、劳锦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兆兰、龙云生、李永基、劳锦盛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哲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