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少荣、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少荣,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程昌光,经理。被执行人王少荣,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少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荣、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少荣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J53x**车辆的过户手续及被执行人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J50**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本院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该车下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少荣、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少荣、福安市傲神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