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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阮治材与武穴市新锦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治材,武穴市新锦源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13号原告:阮治材。委托代理人:叶修祺,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新锦源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治材诉被告武穴市新锦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治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治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治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阮治材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