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鑫与翁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翁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937号原告王鑫,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翁万敏,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翁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