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贾梦瑶申请执行魏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梦瑶,魏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6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梦瑶。被执行人魏宣生。本院在执行贾梦瑶与魏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梦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荣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