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加兵、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加兵,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580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加兵,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静,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加兵、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