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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依与被告鹤城区七彩阳光量贩娱乐城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依,鹤城区七彩阳光量贩娱乐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67号原告刘依,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绪泉,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被告鹤城区七彩阳光量贩娱乐城,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广场三楼经营者刘进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依与被告鹤城区七彩阳光量贩娱乐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刘依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