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时晓秋、丁建等与蒋北京、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晓秋,丁建,蒋北京,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488号原告时晓秋,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丁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蒋北京,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艳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晓秋、丁建诉被告蒋北京、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晓秋、丁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北京、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晓秋、丁建撤回对被告蒋北京、河南龙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时晓秋、丁建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