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寿、李洪芳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强,王志寿,李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强,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志寿,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李洪芳,女,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王志寿、李洪芳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日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恢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