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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寿、李洪芳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强,王志寿,李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强,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志寿,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李洪芳,女,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王志寿、李洪芳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日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恢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