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泽头镇凤凰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胜,董事长。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辛涛,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12478元,并负担执行费3087.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宋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