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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马传平与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平,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328号原告马传平,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陈健,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平与被告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传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平撤回对被告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马传平负担。审判员  龙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