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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勖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勖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8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勖强,曾用名唐成元,绰号杨志,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勖强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陈庆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俊、王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晓晴担任记录。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唐勖强在本县芷江镇金岛假日宾馆登记住宿。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勖强前往宾馆值班室,虚构宾馆三楼有人躺在地上的事实,将宾馆服务员被害人李某某骗出值班室后进入值班室内盗窃李某某的三星牌手机一台(李某某于2013年以1800元购买),盗窃得逞后正欲离开,因听到脚步声响,担心盗窃之事被人发觉,遂躲进值班室杂物间内。被害人李某某返回值班室后发现手机被盗但不知唐勖强已躲入值班室杂物间内,便将值班室房门反锁后去查找监控视频。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发现盗窃手机者是被告人唐勖强,且唐勖强已被反锁于值班室,遂外出找电话报警,但未找到。被告人唐勖强被反锁后通过翻窗的方式离开宾馆值班室,行至宾馆门口时又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因盗窃之事暴露,又见被害人李某某手持一黑色条形钱包,遂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钱包抢走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唐勖强的户籍信息资料、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调取被告人唐勖强的开房记录和出具的办案说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勖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勖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勖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振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