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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张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张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被执行人张宇峰。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李春梅申请张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宇峰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