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张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张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被执行人张宇峰。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李春梅申请张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宇峰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