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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相金凤,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金凤与被执行人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662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5)青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青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恢109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30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