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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407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谭某甲,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谭某乙,现随被告,由爷爷奶奶照看。婚后被告于2015年6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不能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谭某甲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在庭审结束后,本院对被告谭某甲的父亲谭海波进行了询问,谭海波表示谭某甲已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谭某甲同意离婚,婚生女谭某乙可继续随爷爷奶奶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谭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因在外欠债于2015年6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一直未归,且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对谭海波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一定夫妻感情,但自2015年6月中旬被告离家外出未归,夫妻分居至今,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谭某乙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现被告父母亦同意继续照看,为不改变婚生女的成长环境,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负担一定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谭某乙由被告谭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原告张某负担抚养费500元/月(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