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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0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章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章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16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章守成,男,芜湖县西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章守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守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守成在交通银行存款存款人民币59202.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