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赵郁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赵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佳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千,男,青岛市黄岛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郁荣,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郁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6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3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