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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栗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栗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4号申请人张忠,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农机公司二号楼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栗衍和,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八街四委**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忠与被执行人栗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