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栗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栗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4号申请人张忠,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农机公司二号楼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栗衍和,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八街四委**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忠与被执行人栗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