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56号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仙女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27395x。法定代表人肖绍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连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二、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逾期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