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明敬与祝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敬,祝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50号原告:王明敬,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祝明,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明敬诉被告祝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