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德政与于元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政,于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罗德政被执行人于元勇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