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尹蒲芬与谭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蒲芬,谭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62号原告尹蒲芬(曾用名尹培芬),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文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蒲芬与被告谭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蒲芬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蒲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蒲芬撤回对被告谭文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尹蒲芬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陈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