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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左亮与刘培青、刘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左亮,刘培青,刘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02号原告徐左亮。被告刘培青。被告刘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孙旭国诉被告马强、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