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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立志与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志,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23号申请人赵立志,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王立,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赵立志与被申请人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保全申请及原告提供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赵立志名下提供担保的房屋两套:1、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40号房屋一套,丘地号:3-26/45-15(103),建筑面积:31.82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330**号;2、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安居小区3-3号房屋一套,丘地号:4-100/65-5(610),建筑面积:74.70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061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立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金苹果家园6号楼3单元106室房屋一套,丘地号:6-14/18-24(106),建筑面积:90.36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50813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    建    伟代理审判员 李萌代理审判员白乃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