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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8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国海与裴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海,裴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518号原告李国海,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裴育,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国海与被告裴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海负担。审 判 长  陈艳红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