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班翠莲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权家河矿分公司、被告权家河矿离退休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翠莲,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权家河矿分公司,权家河矿离退休管理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456号原告班翠莲,女,汉族.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权家河矿分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尧头镇权家河矿街道矿部。负责人王金栓,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权家河矿离退休管理处。负责人赵书义、张宝栋。本院在审理班翠莲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权家河矿分公司、被告权家河矿离退休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班翠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翠莲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班翠莲承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