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桂芳与杨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芳,杨卫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253号原告:方桂芳,男,193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卫冬,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芳与被告杨卫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桂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方桂芳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