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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桂芳与杨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芳,杨卫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253号原告:方桂芳,男,193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卫冬,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芳与被告杨卫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桂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方桂芳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