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068号原告:曾某甲。被告:陈某。原告曾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乙,现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判决驳回被告的诉求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