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商初字第520号原告胡锋,男,1978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福敏,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负责人刘永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振,男,该单位员工。原告胡锋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锋的委托代理人董福敏,被告中华联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保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锋诉称:2015年6月2日23时20分,驾驶员马建驾驶鲁AD8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济南市槐荫区220国道古城附近倒车时,因路面松软,致使车辆侧翻,车辆损坏。事发时鲁AD80**号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公司投保商业险一份,被告就此保险事故至今未给予理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9050元、评估费3044元、救援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原告胡锋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辆保险单、报案记录截图、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评估报告。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辩称:如果本案没有免责事由,我方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告胡锋为鲁AD80**号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收取了原告胡锋保费,并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2015年6月2日23时20分,原告胡锋雇佣的司机马建驾驶鲁AD80**号车辆,在济南市槐荫区220国道古城段倒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后马建拨打被告中华联合公司的电话报警,但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未对本次事故进行定损。后原告胡锋向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主张理赔,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认为该车辆发生倒车侧翻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拒不赔偿。原告胡锋认为该原因并不能作为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拒赔的理由。另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胡锋单方委托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鲁AD80**号车辆进行损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车损价格为101470元。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书,本院技术室委托相关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2016年3月11日,山东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山东新业价评字(2016)第04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车损价值为990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胡锋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报案记录截图、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评估报告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胡锋与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锋主张的车损险,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不同意赔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胡锋雇佣的驾驶员在车辆发生侧翻时及时报案,但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至原告胡锋起诉时都没有对侧翻车辆进行定损,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原告胡锋主张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胡锋要求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赔偿评估费3044元、救援费5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胡锋车辆损失费99050元。二、驳回原告胡锋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龙人民陪审员  张延龙人民陪审员  卢宗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源:百度“”